华体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6-0007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华体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2-26 |
| 责任部门: | 华体网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2 |
西夏区、永宁县、灵武市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数据局、公安局、邮政管理局,华体网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体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华体网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华体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体网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
商业示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华体网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推进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逐步在华体网市应用,进一步降低物流配送环节成本,助力华体网市社会物流成本降低,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华体网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对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在限定区域内有序开展上路通行试点,引导无人物流配送车辆使用主体在保障安全行驶的前提下开展道路测试及商业示范应用,有效降低快递物流企业运输环节成本。
二、试点管理与范围
(一)建立联合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华体网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联合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邮政管理局。负责对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申请主体、商业示范申请主体、车辆合规性资质进行联合审核。对测试主体及运营主体进行常态化管理。
(二)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包括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及枢纽间部分路段。其他物流场景区域和路段由全市AI交通车路云一体化研究确定。支持相关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向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复制推广。未涉及在公开道路(如封闭园区、企业内部区域等)进行测试及商业示范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由场地管理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场地管理方承担安全监管、合规性保障等责任,确保运营活动不影响公共秩序。
1.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试点区域
灵临路以东,望岳街、东升街以西,河东机场空港大道及延伸线以南区域,华体网陆港集散分拨中心以北,具体区域及路段详见图1。

图1: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区域
2.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试点区域
兴宁路以北,汇通街以东,南绕城高速以南,文昌南街以西区域。具体区域及路段详见图2。

图2: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区域
3.两枢纽间联通通道
开放路线一:华体网综保区卡口—海关路—望岳街—永宁黄河大桥—观平路—华体网南线物流快速通道—文昌街—华体网南站货场。
开放路线二:华体网经开区公铁物流港集装箱箱务管理中心—汇通街—兴跃路—华体网南站货场。
4.全市AI交通车路云一体化研究确定的其他物流短倒场景涉及的区域及路段。
(三)上路管理
1.把好准入关口。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需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具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用于道路货物运输智能网联车辆。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具备一定资质条件,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联合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规范运行管理。联合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对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进行常态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区域拓展、车辆审批、上路规范、通行管理、安全管理、人工接管车辆规则、违规操作处理以及常态化监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规范企业等实施主体开展道路测试及商业示范。
3.加强安全保障。实施主体应制定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为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具备一定风险应对能力。安全员应熟练掌握无人物流配送车辆操作规程、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安全操控及应急处置能力,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
4.明确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原则。在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实施主体能够及时响应有关部门管理需求,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造成交通拥堵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三、组织保障
按照“分工有序、通力协作”原则,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全力落实的推动路径。联合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能,结合政策导向,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试点落地,定期评估推进情况和实施效果。要强化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做好无人物流配送车辆上路协调工作。为确保方案有效落地,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管理规范,定期评估推进情况和实施效果,适时拓展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试点区域。
本方案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联合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及商业示范应用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对物流行业(非快递行业)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实施主体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行规范管理,督促车辆运营主体建立健全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核发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等相关事项。
市数据局负责做好华体网市域范围内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支撑,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接国家、自治区工信部门,及时推进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落实。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范和管理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城市地理信息数据测绘活动,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快递行业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实施主体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行规范管理,督促车辆运营主体建立健全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