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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627956H/2026-0001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2025-11-07
责任部门: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2025-11-07
名 称: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华体网印发《华体网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华体网印发《华体网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提高我市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和调拨管理,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华体网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对《华体网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银粮发〔2022〕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华体网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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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体网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规范华体网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和调拨管理,切实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华体网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华体网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资金,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

(二)中央或上级有关部门无偿调入的各类物资;

(三)接收自治区内、外社会捐赠的各类物资;

(四)其他经法定程序来源的应急救灾物资。

第三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使用范围:

(一)用于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无偿调拨所属县(市)区政府;

(三)应急演练;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华体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等,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六条??华体网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储备管理相关经费,配合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超期处置、报废等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根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出库。

第三章??储备购置

第八条??华体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根据华体网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上年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规格等。华体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九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下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条??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华体网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华体网市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采购物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入库后,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华体网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库存成本进行监督复核。

第四章??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确定的储备布局需求和资质条件等相关标准,确定储备库承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利用现有市或县(区)级物资储备库为主,社会仓储能力代储为补充。

第十四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封闭管理、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登记、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物资储备仓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安全。健全物资入库、出库、保管、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总账、统计台账和财务账。账表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保存完好。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定期盘点制度,在每月10日前,由各仓库库管员盘点物资情况,并将库存情况报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力量进行库存盘点,确保数量真实。

第十六条??加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日常管理,按照批次填制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信息,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应急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排码整齐、留有通道,便于快速调拨,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七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储备库设施要及时维修更换,所需资金市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华体网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年限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建议储存年限执行。储存年限到期后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工作要求的物资可按规定报废。相关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储存年限到期后质量和性能仍能够满足应急救灾工作要求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老化严重的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并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华体网市财政局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予以保障。专项用于储备库管理储存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人员工作经费、仓库维护费、物资维护保养费、搬倒、整理费以及短途装运费和应急备用金等项支出。管理经费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对委托相关单位代储的物资保管费补贴,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如在县(市)区进行前置的,可参照自治区级前置物资补偿标准,给予市级物资代储点一定的经费补偿,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4.5%核算)。

第二十一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和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储备库设施及建设用地等国有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第二十二条??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投保财产险,市财政局负担保险费用。

第五章??调拨与出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应先动用本地区应急救灾物资。在本地区应急救灾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第二十四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与出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申请使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应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各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华体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地应急救灾物资情况,申请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结合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统筹提出调拨建议,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调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调拨指令向市物资储备库下发调运出库通知,立即组织物资出库并做好相关衔接手续。申请单位要将调运进度、物资接收情况及时报备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批调运物资,后及时补全书面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坚持“就近调运”和“先进先出”原则。

物资库接到调运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原则上应在3小时内完成调拨物资首车发运工作。物资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的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第二十六条??正常申请使用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发生的运输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地区或部门申请本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运输安全由使用地区或部门负责。华体网市研究决定调拨物资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对调拨出库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馈情况,若发生数量和质量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应规范有序、科学统筹、精准到位。发放、领取物资要建立台账,严格落实“谁领用、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做到账物相符、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已调拨使用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抢险救灾结束后,有使用价值的调用物资纳入县(市)区或者物资使用部门统筹管理;确有回收价值的调用物资,由使用部门予以回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并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依规给予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或者违章、违纪操作,造成应急救灾物资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擅自动用、馈赠、出售、出借、交换应急救灾物资的;

(三)盗窃、破坏、私藏、遗失、遗弃应急救灾物资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情况或者对应急救灾物资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在应急救灾物资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擅自改变应急救灾物资编配用途和性能结构,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

(七)在应急救灾物资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不采取制止、保护措施,致使救灾储备物资遭受损失的;

(八)侵吞、挪用、克扣应急救灾物资经费、设备、器材的;(九)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华体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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